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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用品终审败诉

乔丹体育用品终审败诉 2019年12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体育用品公司与中国篮球协会的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乔丹体育用品公司败诉。这一案件在中国商标侵权领域具有重要的意义,不仅对于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具有影响,也为中国商标法的适用提供了新的思路。 案件背景 乔丹体育用品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由美国著名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创立的一家体育用品公司。公司以乔丹的名字和形象作为品牌标识,生产和销售篮球鞋、运动服装、篮球等体育用品。而中国篮球协会则是中国篮球运动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国内篮球比赛,其商标包括了“CBA”、“中国篮球”等标识。 2012年,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乔丹”商标,但遭到中国篮球协会的反对。中国篮球协会认为,“乔丹”商标与其拥有的商标存在相似性,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其商标权。此后,乔丹体育用品公司与中国篮球协会在中国商标局展开了长达7年的商标争议。在此期间,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多次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诉,但均被驳回。 2018年,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向中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中国篮球协会的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中国篮球协会的商标侵犯了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的商标权。随后,中国篮球协会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一审判决。最终,该案件被上诉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2019年12月8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做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中国篮球协会的上诉请求,乔丹体育用品公司胜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国篮球协会的商标与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的商标存在相似性,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侵犯了乔丹体育用品公司的商标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中国篮球协会的商标。 分析和评价 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来说都是一个重大的冲击。对于乔丹体育用品公司而言,其商标注册的合法性得到了认可,这对于其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而对于中国篮球协会而言,其失去了“CBA”商标的使用权,这对于其在商业运作和市场营销方面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此外,该案件也为中国商标法的适用提供了新的思路。在中国商标法中,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和监管,商标侵权案件也屡见不鲜。而在该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商标的相似性和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是判断商标侵权的重要因素,这为未来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和参考。 总之,乔丹体育用品公司与中国篮球协会的商标侵权案在中国商标法的适用和商业运作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该案件的终审判决为商标权的保护和商业竞争的公平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指导。